佛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制度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依托校园网络的应用系统,在学校范围内,凡有需要使用现金或需要识别身份的场合均采用一卡完成。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的使用,替代了多种证件,实现了有效的身份识别和智能化管理的需求。为规范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常使用一卡通系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强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校园一卡通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消费、门禁管理等功能的信息卡片。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使用范围包括消费系统、图书借阅系统、门禁系统、水控管理系统等子系统。
第三条 信息中心校园一卡通系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卡务中心”)负责全校的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卡通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卡务管理、充值服务、有关信息管理和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 校园卡的种类及办理
第四条 校园卡包含三种类型:教工卡 、学生卡和临时卡 。其中临时卡供来校进行短期进修、交流访问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以及非学历学生等各类人员使用。
第五条 每学年新入校学生由教务处完成信息采集后交卡务中心统一制卡并发放;新入校教职工由人事处审核确认人事信息后,本人持相关证明及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申办校园卡;短期来访、交流等校外人员,由校内接待单位为其统一申办临时卡,需收取制卡工本费。
第六条 根据佛价[2013]52号文件精神,校园一卡通制卡工本费为15元/张。教职工、学生首次办理校园一卡通不收取制卡工本费。
第三章 校园卡的使用规定
第七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中设有两个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查询密码是校园卡在进行网上查询、自助终端查询及挂失时所用的密码;消费密码是在圈存、转账、消费时所使用的密码。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消费密码,如果消费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经济利益,校园一卡通系统默认每笔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五十元(含五十元)的必须输入消费密码。
第九条 校园卡充值方式有自助圈权机充值、网银转账充值、现金充值机充值和人工现金充值等四种方式。
第十条 持卡人在消费时被多扣款,可在卡务中心查询消费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由多扣款的商户退款。
第十一条 校园卡内的资金不计利息,无透支功能。校园一卡通系统产生的消费流水记录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四章 校园卡挂失、解挂和补办
第十二条 校园卡丢失后,可以凭密码在服务终端(圈权机)、校园一卡通网站等进行自助挂失,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进行人工挂失。校园卡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部分,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已挂失校园卡找回后,由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卡务中心进行解挂,不接受无证解挂、网站解挂、自助终端解挂和电话解挂。若挂失后已补办新卡,挂失卡将不再解挂。
第十四条 因校园卡丢失、损坏等,需补办新卡的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已损坏的校园卡到卡务中心办理换补卡手续,并收取制卡工本费。
第五章 校园卡回收
第十五条 持临时卡人员离校时可前往卡务中心进行退卡,须自行将卡内金额消费完,卡片回收,制卡工本费不予退还。教职工、学生卡在办理离校手续或有效期满时,须自行将卡内金额消费完,其身份识别功能自动失效,卡片不需回收。
第十六条 办理销卡或退卡,若卡内有未消费完的金额,按学校相关销户制度规定转入学校其他收入处理。
第六章 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或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其他商户,因工作、业务需要,由所在部门、商户书面申请使用校园一卡通POS终端,经财务处批准后可成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
第十八条 设备使用中,业务部门、商户经办人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问题的,其损失和责任由业务部门、商户负责。
第十九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财务结算报表打印,账目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所有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的经营或非经营性收费、缴费、补助补贴以及各类经费发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财务制度。学校各部门、经营商户以及个人通过刷卡交易的财务结算均以学校财务处审核的一卡通报表为准。
第七章 校园一卡通系统使用责任约定
第二十条 由于校园卡是非接触式智能IC卡,在卡片的夹层中含有天线和集成电路,在日常使用时勿弯曲、挤压和打孔,避免强磁、强电、强腐蚀和高温的环境。人为原因造成卡片损坏,补卡需收取制卡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使用一卡通系统和设备过程中负有爱护和保护一卡通设备完好的义务,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卡务中心联系;故意损坏一卡通设备将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卡务中心工作人员负有为持卡人、商户的账户情况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持卡人、商户的信息。如因管理、审计、监督工作需要,查询持卡人、商户业务情况需书面申请并报学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的查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信息中心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